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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官先畀$8000?3大破產程序話你知!!

Financial Savior 一直致力宣傳正確的理財觀念,希望令大家的財富可以逐步增長。之不過知易行難,在香港這個物質化同商業化社會,不是每個人在財政上都可以一直保持健康。

萬一你或者身邊的人因為過度消費、賭博、投資失利、生意周轉不靈,或者過度借貸,令到無力償還債務,而又未必符合到申請債務重組的條件,就可能真的迫不得已,需要走到申請破產這一步。

破產看似很負面,但我們也希望借助這篇文章,讓大家認識有關破產的正確知識,從而令財務上有困難的朋友可以了解多一些,早日走出陰霾。

 

破產的法律意義

在本港《破產條例》下,破產可以分為主動及被動。所謂主動破產,意思即是債務人自知無力償還債務,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而所謂被動破產,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債務人。本港破產法例的作用,是將破產人士的全部資產(包括本地及海外資產)收集並且變現,將變現所得攤分予債權人;另一作用是調查破產人士無力償還債務的原因,並懲罰違反破產法例規定的破產人士。

 

破產的申請程序

如果債務人想主動申請破產,需要依循規定程序。可能你不知道,其實申請破產都要支付一定費用予破產管理署及法庭,並不是好像「舉手投降」般簡單。

1.首先,申請人需要填寫一份「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及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填妥上述文件後,申請人須帶同文件到破產管理署繳付HK$8,000,這筆費用是用作支付署方或者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2.繳交文件及費用後,申請人要就呈請,在破產管理署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做完以上程序之後,申請人要帶同文件及署方發出的按金收據,去高等法院登記處,多付HK$1,450的法庭費用。

3.其後,申請人要就呈請取得聆訊日子,以及提交文件,再即時將文件副本交回破產管理署。之後申請人須依時出席聆訊,以待法庭頒布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之後,申請人要盡快聯絡署方或受託人,預約進行初次會面及安排移交資產,並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令初稿及破產令,最後辦理存檔。

詳細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及上述文件表格可以在以下破產管理署網頁下載: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破產是最壞打算

破產對申請人的信貸紀錄影響深遠,完成破產程序後,破產令正式生效,破產人的生活會受到一定規限。破產影響深遠,所以還是老土一句:「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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