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 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 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 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 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
債務重組的方式:
①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③債務守為資本;
④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於即期清償債務,後一種屬於延期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卷、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麵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 例如, 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 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 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 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
債務重組的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 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 “法定准則” 及“司法主導” 兩大特征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註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欠債太多又不想破產 債務重組或能派上用場
若債務負擔太重,或牽涉多個借貸機構和債權人,這時可能就要考慮債務重組(IVA)。法例規定IVA要在會計師擔任代名人才能展開程序,並要有律師向法庭提出各種申請,以及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才能進行。
在這個充滿物質誘惑的社會,有些人會因個人定力不足,導致消費過度。若之後能痛定思痛,把持住對物質的欲望,在失業率極低的香港,很少會有人因消費導致要破產收場。但若在極端情況下,例如自己或家人有不良嗜好,因賭錢而欠下巨債,或因做生意周轉不靈,而欠下巨款,這種情況下可能就不能靠自己省吃儉用,或自行向財務機構申請債務抒緩(DRP),而可以解決。
債務重組(IVA)對症下藥
若債務負擔太重,或牽涉多個借貸機構和債權人,這時可能就要考慮債務重組(IVA)。法例規定IVA要在會計師擔任代名人才能展開程序,並要有律師向法庭提出各種申請,以及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才能進行。
在這情況下,需要75%的債權人同意,就可以進行債務重組,75%的計算方法是以欠債額計。
例:
欠款100萬元
- A債權人借貸額 75萬元
- B債權人借貸額 10萬元
- C債權人借貸額 10萬元
- D債權人借貸額 5萬元
假如只有B、C及D債權人同意債務重組,他們只佔了借貸額的25%,所以債務重組仍不可行。只有借貸額達75%的A債權人同意進行債務重組,即使B、C、D三個債權人不同意,債務重組仍可進行。
IVA債務重組旳優點和缺點:
IVA債務重組的優點是一般利率較低,若欠債數額龐大,瀕臨破產,這個方法或較有利。若選擇了債務重組,保留銀行賬戶等,比破產身份自由度高。另外,並非所有借貸機構都願意接納沒有法庭命令的債務抒緩計劃(DRP),若欠債涉及較多不同機構,同時涉及個別機構拒絕債務抒緩計劃的機構,那麼債務重組是唯一可以減輕債務負擔的方法。
不過,IVA 債務重組會登記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公眾可以查看得到。同時,這種做法牽涉很多專業人士以及法律程序,雜費開支可以高達數萬元。
債務重組並非破產的「免死金牌」:
一般財務機構即使願意接受借款人進行債務重組,也會要求還款人在48-60個月以內還清所有債務。做法是財務機構與借款人計數,以每月薪金,減去所有必要開支,剩下來的款項要全數拿來清還貸款,例如有些財務公司就會要求借款人最少將月薪50%拿來供款,才會批出貸款。這種還債生活當然較欠自由,而且若在計算開支後,整筆款項在48-60個月內並不能清還,可能最終便沒有財務機構接納這債務重組個案,借款人還是要破產收場。
甚麼是債務舒緩(DRP) :
是債務重組其中之一種方法,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別在於無需透過法律程序,更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欠債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重過正常人之生活,及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項。
其實對部份欠債人來說,用DRP債務舒緩計劃來重組債務,甚至較IVA更為適合。例如欠債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舒緩計劃 (DRP),這樣,欠債人就可以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又例如一些從事金融業或紀律部隊的人士,由於僱主會獲通知其申請IVA,可能會導致失去工作, 所以他們一般都會選擇DRP。 首先欠債人須提供所有個人之欠債資料紀錄,經由專業人士分析。
經過分析後,DRP不像IVA需要委任代名人替欠債人擬定還款報告,另外,亦不需要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亦不需要上庭開債權人會議。
欠債人只需經過本公司替其擬定一份說明欠債人之還款能力,還款額、利率、期數及還款方式之建議上,之後,本公司會分別向個別之債權人獨立提交,並直接與其商討一個能符合雙方利益之協議。整個過程大約需一個半月至兩個月時間。
協議一經諾實,欠債人會與債權人簽署新的還款協議書並履行新的還款方案。直接還款給債權人。
透過DRP與債權人達成新的還款方案,使欠債人可以大大減少利息的支付,並且可以在可見的數年間償還所有債項,使欠債人減輕生活負擔,維持在合理的生活水平。
適合敏感之行業,如銀行、保險、金融及紀律部隊等
由於DRP不需要經過律師,會計師以及不須上庭,另外,DRP成功後,不須透過代名人安排其還款,所以DRP可以省卻很多不必要的行政費,如專業人士之費用及堂費等,因此費用較IVA優惠。
DRP的還款方案是個別獨立提交債權人,不似IVA需於庭上作出表決,而表決結果需多於75%的負債比例方為成功,故此,DRP可避免庭上之骨牌效應,風險較低,成功率高。
欠債人可以避免破產,也不會有破產紀錄,更重要的是不會影響現有工作及聲譽。
(IDRP) 綜合債務舒緩計劃 -
是透過與欠債人的最大債權人商談還款方法的綜合債務舒緩計劃。在整個過程中,只要這最大債權人願意接受欠債人的還款方案,而其他債權人亦同意此方案, 最大債權人便會統一欠債人之所有欠款,從此,欠債人只需要跟據議案上之還款方法,以定息定額之形式,每月攤還所有款項給這最大債權人。IDRP之好處在於只須與最大債權人洽談,而無須與其他債權人個別談判,手續較DRP更為簡單。
債務舒緩整合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
收入:足夠入息証明、收入穩定
支出:扣除基本日常生活開支(衣、食、住、行)後,有 3 至 5 成餘款用作還債用
還款期:在 7 年之內還清
誠意:提供全部欠債、收入和支出資料、家庭狀況、欠債原因